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起诉讼又撤诉的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并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者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不予受理决定在申请人撤诉后也即生效。在仲裁机构的不予受理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再次申请仲裁并起诉,属于重复主张权利。
1、劳动仲裁委受案范围法律主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吉林市劳动仲裁免费律师法律分析:申请劳动仲裁的审理流程:1、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为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2、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调解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当即生效。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自行和解,并由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撤诉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