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亦不例外。不过,由于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劳资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举证能力受限,而用人单位能够利用管理优势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掌握材料证据,占据取证优势地位,需要根据劳动立法目的、双方举证能力以及纠纷性质对部分劳动争议实行特殊举证规则,如对因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相关决定系由用人单位基于对劳动者用工管理作出,相关事实依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因此,基干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益以及纠纷解决实体正义考量,应当对此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1、怎样认定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都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其实两者也有区别,如何正确区分,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践有重要意义。一是用工主体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劳动仲裁是否适用于劳动纠纷?劳动仲裁不适用于劳务纠纷,适用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务纠纷是指关于劳资关系的各种纠纷。【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劳动关系和劳资关系的区别法律主观: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