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释义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
1、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的情形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2、满足劳动仲裁的条件法律主观:劳动仲裁需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