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分公司注销,作为劳动者应到如何应对?一朋友孩子高某因与单位(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产生争议,遂以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辞退的赔偿金等申请仲裁时由于高某非法律专业人员,并未将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未追加。
高某得知分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高某今天来电话咨询我,下一步如何处理,我给出的意见是。一、考虑追加总公司为被告,虽然劳动争议案件有仲裁前置程序,但是,分公司已作为本案被告并且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追加总公司为被告,也不影响总公司的程序利益,法院可能会准许。
1、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应该写谁一、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应该写谁1、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应该写,工商局查到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登记的地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仲裁增加仲裁申请法律主观: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增加仲裁请求应该在举证期内。开庭时劳动者提议增加仲裁请求的,除非举证期到庭审调查之前,否则应该另案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21年最新版)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证时限期满前能够提议增加或者变换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换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予以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法律客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