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风险10。我们今天继续学习企业用工风险,今天的案例是这样子的:2019年5月份,王某入职培训学校从事停车场管理员的工作,该培训学校没有与王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书,王某认为实习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并未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涉内容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培训学校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内容违法,员工是否可以申请仲裁?王某于2017年8月20日进入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工作,月薪5000元。2020年8月中旬,公司与王某协商,一次性支付其补偿金10000元,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20年8月19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事后,王某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明显低于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王某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补足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5000元。
支持补足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5000元。理由如下: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并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95年8月,企业以王某连续1、企业的处理不正确。除名是对职工因过错违纪作出的一种处理。王某未来上班的原因是患病而非过错,故不应要求其承担违纪责任,不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处理。2、仲裁委员会不应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从仲裁程序上分析,这一请求不符合反诉的要求;进入仲裁后也不应允许企业变更其决定。从案件内容分析,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能在试用期内提出,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已维持了一年,已超过试用期3、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支持申诉请求。
3、关于劳动合同?甲方:厂商乙方:王某①合理,乙方是欺骗入职,和入职条件不符。②可以,这是流程,但是一般甲方不会同意,其实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你欺骗在先弄了一个假的视力证明,他们的调查不清楚所以导致你的工作不能胜任,可以和厂里协调换个岗位。根据案件描述,员工入岗前出现体检作假,并且并非是公司失误造成,那么公司以此体检作假并且不符合要求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