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释义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一、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不同于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也不同于一般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
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拟定。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法律中对仲裁程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民商事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并在规则中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本仲裁机构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本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有少数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另外选定仲裁规则。一般来讲,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事先制定好的或者由当事人在具体仲裁活动开始前约定或者选定的。
1、劳动仲裁去市里还是区里仲裁由用人单位所在区或者用工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一、申请劳动仲裁是去劳动局吗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雇佣关系时,一般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协调不能解决的,劳动者就需要申请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那么劳动仲裁在哪里申请呢就牵涉到地域和级别管辖的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
2、劳动仲裁在哪个区都可以吗法律分析: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的一种特别情况,称为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划分管辖的,它是由于采用一般管辖的办法,不能适应当事人进行申诉又不便于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明确管辖权的制度,如铁路、民航、交通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宜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而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仲裁可以异地仲裁吗劳动仲裁实属地管辖原则,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劳动仲裁管辖地,不能异地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