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39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费数额。
1、商业秘密与劳动仲裁随着的建立和完善,企事业间的人才流动日益频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全球经济一体化,不仅要求企业规则、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等与世界接轨,而且要求进一步放宽劳动力、科技人才的自由流动。而人才流动,又必将涉及到原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此,二十一世纪,因职工“跳槽”而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商业秘密与劳动仲裁法律知识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原浙江省劳动厅浙劳力〈1996〉240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就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作出约定的,可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补订相关协议和违约责任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
2、保密协议是否可以提交给劳动仲裁?保密协议中主要是劳动者单方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仲裁调解后签保密协议有保密金吗根据双方具体签订的内容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双方应当作出保密义务,但并不一定会要求签署保密协议,而对于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是否规定有需要支付的保密金,则要根据双方具体签订的内容确定,劳动仲裁是指由争议双方签订的协议,因劳动合同,劳动权益纠纷而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但仲裁裁决仅对当事人有效,无法涉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