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享劳动仲裁的基本常识。我是广州的张律师,今天为大家分享一些劳动仲裁的基本知识,发生劳动争议后,很多劳动者都会亲自去劳动仲裁,这是最前端的程序,一般仲裁员会主持调解,调解成功的会出具调解书或让劳动者撒诉,调解不成的会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分终局和非终局裁决两种。两者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者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则为终局裁决。
1、劳动仲裁协商调解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以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人员有...【答案】:A、C、D、E本题考查劳动争议仲裁员的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员回避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回避制度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庭成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规定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仲裁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我国的程序法都对回避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仲裁员回避是指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庭成员认为自己不适宜参加本案审理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当事人认为由于某种原因仲裁庭成员可能存在裁决不公的情形,申请要求其退出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