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工会为外籍人士成功的解决了一起欠薪事件,本是一件好事,可为何落得万人唾骂鲜有赞扬者呢?这不得不从工会的职责和历史作为说起?网友认为:因中国工会在国内法上没有多大的话语权,不过这个外国人在国内如果在这个事件处理不好,会引起成国际事件,所以在工会施压下国内相关公司最后今解决了问题。所以工会要起作用必须将中国工会法修改,还有以目前要解决工资问题工会还是可以做到,工资纠纷指引,先以工会与企业谈判,不能解决的,再可以在工会帮助下仲裁,工会请律师帮忙打官司,此工会为中国总工会。
1、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法律主观:动法和有关行政法现明确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调解程序。第一,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第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或企业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工会代表则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或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它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第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柬;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2、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企业的工会决定法律主观:具体如下(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即仲裁庭的设立和仲裁员的聘任均由仲裁委员会决定。(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即在劳动争议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争议案件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登记。(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既包括对案件仲裁裁决是否合法的监督,也包括对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是否依法从事仲裁活动的监督,还包括对仲裁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监督等,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