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来说,最高院可以受理所有案件。但是实务中,劳动纠纷一般不可以打到高级人民法院,劳动案件比较特殊,劳动争议必须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四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2、最高院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法律分析: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最高院关于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法律主观:双倍工资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就此提出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但劳动者一般应当在知道或应当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会驳回,并书面告知驳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