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庭是任意选择的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发生劳动纠纷后要去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庭申请仲裁,如果劳动履行地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那就到劳动履行地的仲裁庭申请。
1、劳动仲裁诉讼管辖法律主观: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劳动争议一般由(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权限,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地域管辖是最为基本的管辖。
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