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区别。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的区别: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经济类纠纷,商事仲裁必须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委员会才具有案件的管辖权,并排斥人民法院的管辖,对于商事仲裁的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2、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4、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5、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2、劳动局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劳动局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两者的职能不同,劳动局的职责是贯彻执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进行劳动监督;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劳动局是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