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一、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处理:市内各区:在省、市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但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市级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开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市内各区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驻郑部队师级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申请仲裁1、申请仲裁前要有证据对于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当事人有责任提出证据。如申请偿还拖欠的工资,就要有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与单位有关人员的联系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有一些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自己拿不到的,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若该由用人单位提供却拒绝提供,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2、注意申请的时效因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因此维权要及时,不能一拖再拖。
但是这里有一个例外: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1年的时间限制,即只要还在职,不管多久都可以申请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3、提交书面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是书面仲裁申请书(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记入笔录、告知被申请人),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法律主观: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能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