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常德雷某所在公司规定,业务员每次签到,要按系统要求上传两张现场拍摄的照片。在公司任职业务员的雷某,因为未按公司规定打卡,遭公司开除,雷某经劳动仲裁,判定要求公司需支付雷某赔偿金,公司不服劳动仲裁,据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公司的上下班打卡制度程序繁琐、要求严苛、次数频多,故驳回了其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网友评论说:把注意力盯在考勤上的公司,注定是不会有未来的。
1、劳动仲裁工伤认定条件法律主观:劳动仲裁不能认定工伤,工伤医疗费用方面争议适合劳动仲裁。工伤认定需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劳动仲裁员任职条件法律主观:首先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3、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