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能约定仲裁管辖地吗?解答:不能。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管辖地法定,双方不得自行约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地的,约定条款无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劳动仲裁诉讼管辖法律主观: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管辖权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起诉管辖权规定是有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是第三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具体是需要根据起诉人员不同来进行判断的,如果是单位进行起诉的话,是向中级人民法院。不过仅仅是个人起诉向基层人民法院。一、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起诉管辖权规定是什么?单位向中级法院,劳动者向基层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3、劳动仲裁管辖地的确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一、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二、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三、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