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支持索赔双倍工资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时间:2021-11-1618:26林某于2016年11月15日进入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人事主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林某缴纳了社会保险。林某在职期间固定工资5000元/月,其最后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林某于2018年2月2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55000元。
1、2019年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全文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2、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