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释义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法、公正、及时可以说都是普适性的法律原则,任何争议案件的解决都必须同时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及时原则,它们虽然各自代表着不同的价值追求,但是处理争议案件的过程又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整体,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依法劝说争议双方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对立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经过说服教育和协商对话就有可能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而且由于调解气氛平缓,方式温和,易于被双方接受,因此各国都重视采用调解方法,使之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你好:第四款适用的情况有两点:一是限于劳动报酬,二是限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离开单位了提劳动报酬,受一年限制。时效适用中断,主张了就中断,时效重新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中止中断。对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正确理解是:原则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间为一年,但如果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被拖欠的(即便是超过一年),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均可申请仲裁,超过一年的仍不得申请仲裁。
(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